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让亲情不“缺席”,赡养不“欠费”——平安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赡养费纠纷
作者:吴晓娜  发布时间:2024-09-18 09:22:41 打印 字号: |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老养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赡养纠纷却时有发生。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情况:

原告吴奶奶出生于1939年,现已85岁高龄,婚后育有3子3女。各子女间达成一致协议轮流照看其生活起居。但因产生家庭矛盾,次子王某拒绝赡养吴奶奶,也不支付赡养费,吴奶奶无奈将次子王某起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

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吴奶奶85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吴奶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吴奶奶患病情况、需要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吴奶奶每月生活所需赡养费为3000元。现因吴奶奶明确仅要求次子被告王某承担支付赡养费义务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的六分之一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向吴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本案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并按月向吴奶奶支付赡养费,双方关系也得到了缓和。

这起赡养纠纷的妥善解决提醒着广大子女们,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平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公正的防线,积极化解各类家庭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承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贡献力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在温暖的亲情与坚实的法律保障中,安享幸福的晚年。


 
来源:平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