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同意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却拖延支付抚养费,年满18岁的小明和未成年妹妹小花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明母与被告明父于200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小明,次年生育一女小花。2021年明父、明母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两个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每人负担抚养费2000元,共计4000元,每月10日支付抚养费,两个孩子生活费支付到年满18周岁止,两个子女以后上学期间的学费由男方承担:若两个子女以后有重大疾病等,男方一定要负责出面。协议达成后双方一直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及学费,但小明、小花2023年秋季学期学费明父尚未支付,抚养费支付至2023年8月。小明、小花诉至法院要求明父支付两人2023年8-11月抚养费及2023年学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明母与明父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学费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原告小明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且不符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故原告小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明父对支付小花和小明上大学的费用予以认可,且符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同时查明小明、小花2023年8月抚养费明父已经支付,故判决明父支付原告小花抚养费6000元,2023年秋季学期学费1128.6元,支付原告小明2023年秋季学期学费4586.08元。
父母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而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应该给予子女陪伴与关爱。但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时,需综合考虑该子女的具体情况,除特殊情况及自愿外,一般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