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既解决了当事人困扰已久的心结,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局从2016年开始陆续签订了三份运营合同,后来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向民和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和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争议,应属于行政协议,驳回原告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的起诉。后来,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平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双方陈述、案件情况及行政协议的合同性、相对性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详细告知了原告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在行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行政协议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保证原告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和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局处分权利的基础上,聚焦矛盾点,柔性劝导,引导双方理性地处理纠纷。最终,经承办法官主持,原告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局当场达成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运营合同,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局给付原告青海某环保开发公司运营费加违约金35万元,本案至此圆满结案。
一起案件的成功化解只是平安区法院多元化解行政争议道路上迈出的一小步。作出一纸判决并不难,但实质性化解争议,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才是重点,使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才是行政审判工作追求的目标和前进方向。
下一步,平安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持续探索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着力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上下功夫,确保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常态化,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为平安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