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但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负担诉讼费用时该怎么办呢?
“法官,我现在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能不能迟点再交啊?”近日,在平安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因大量借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马某及其家属焦急地向平安区法院立案庭干警寻求帮助。了解到马某因将大量存款借出,但被告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导致马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陷入困境,无法负担较高的诉讼费用。立案庭干警详细了解并查证上述情况后,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实现共心共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主动指导马某填写了缓减免申请书。经审查核实材料,领导审批,决定对其依法缓交诉讼费用21092元,切实帮助马某解决了“燃眉之急”。
平安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如我在诉”融入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将自我“代入”到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落实诉讼费缓、减、免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暖。
普法课堂: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1、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申请司法救助的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