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9月20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对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范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以(2015)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40万元、利息264000元,合计664000元。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以(2017)青02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范某某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前述664000元,二担保人对66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范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2018年3月27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30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向范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范某某未报告也未执行。2018年7月11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向范某某作出罚款决定书,范某某仍拒不执行。经查明,范某某微信账户从2018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月均收入在数万元以上。2018年11月8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将范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26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某某提起公诉。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德英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微信有大额流水,说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但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综合全部案情后,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范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