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平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该小区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期间,双方一致配合良好,从未发生争议,直至2019年年底,有几户商铺业主在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物业费,故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将其诉至我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几被告都存在类似的情况:认为该物业合同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自己并不知情,对合同内容自己亦不认可;都将商铺出租给他人,认为应该由租户缴纳物业费,自己无缴纳的义务,但是其将商铺出租给他人后,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也并未就物业费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且租户均早已退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故当承租人未按期缴纳物业费时,出租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官反复认真的沟通、交流、释法下,各业主都对此有了一个深刻地了解和认知,纷纷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但是因为疫情的和小区大门前道路修复的原因,商铺已经好几个月没有营业或者出租,经济上的确存在困难,希望物业公司能够予以部分减免。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较大冲击,各行各业都在科学防控下积极复工复产,特殊情况应当予以考虑及给予帮扶,故法官在了解实情后,和物业公司进行多次的沟通协调,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工作后,物业公司同意对因疫情及道路修复影响未能开业的业主降低物业费,按百分之八十收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该系列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结案。
该案经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反复沟通协调,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解决了纠纷,这是平安区人民法院在贯彻实行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3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强调 “疫情特别严重的地区要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地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要求下积极开展工作的缩影。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在这特殊时期中,将疫情防控要求和审判工作相结合,做到双促进、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