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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宣判区监察委查办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
作者:马春英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11-27 17:32: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宣判原平安区地方税务局职工张某涉嫌贪污一案。该案是监察体质改革后,我院受理的首起由监察委首次采取留置措施查办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当日,海东市税务局、平安区税务局及地方人大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宣判,旨在以案明纪、以案学法,敲响警钟。

  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以代交个人所得税为由,先后要求平安区审计局、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等十二家单位将收取的个人所得税转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后被告人未按规定上交国库,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侵吞税款共计471139.84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税务收取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