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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张松花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11-27 15:1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失火罪及检察机关针对祁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海燕、副检察长张有才、平安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检察院检察长韩淼及部分检察官、三合镇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区法院院长白守超、副院长曹生林和刑事法官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施行以来,我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祁某某在海东市平安区石灰窑乡黎明村东山前坡根(小地名)为其父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山地火灾。经鉴定: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661.04亩。其中退耕地未成林地230.52亩;退耕地灌木林地115.26亩;荒山造林未成林地315.26亩。林地中乔木树种榆树平均损失率为70%;灌木树种沙棘平均损失率为45%,柠条平均损失率为49%。该案林地火灾造成的损失修复重植费用为91743元。上述林地种类为防护林。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请求判令被告人祁某某对火灾受损林地进行修复或赔偿被烧毁林地修复重植费用91743元。

  为保证庭审质量,庭审前,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集中阅卷,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案件后续庭审做好准备。庭审中,审判长运用规范的庭审程序,娴熟驾驭庭审,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由被告人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主动认罪认罪,表示自愿补栽树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在防火禁区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林山地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积极扑火,并主动随公安民警到当地森林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祁某某失火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大面积的防护林地被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附事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合议庭当庭主持调解,被告人祁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祁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前对火灾受损林地自行修复,在661.04亩过火区域补植补种沙棘、柠条等树木。如其无法修复,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1743元。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对本案刑事部分审判长代表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限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祁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很有警示教育意义,是一次对环境保护的普法宣传,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是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强环境保护、推动“一优两高”战略落地生根的实际举措。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