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平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落实总书记和最高法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2015年1月23日,原告海东市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名员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合计为3000000元,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5月22日,月利率为2.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本息,被告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和抵押担保。但贷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款,并经被告申请多次延期还款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5250000元。但由于今年春夏我省整体气候温润多雨,建筑行业工期普遍不能按期完工,致使被告所建楼盘不能按期交付,且由于楼盘存量大,被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6日,海东市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系民营企业,虽在化隆县开发区有债权200万,但项目资金未实际到位;在互助县亦有多个开发项目,但已抵押,无法采取评估、拍卖。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我院执行干警到实地勘察后了解到,被执行人现有网签合同23份,未交房款5010112元。2018年10月19日,我院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分析该三案不能及时履行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如果按其要求对被执行人抵押物依法查封、评估、拍卖必将产生增加诉讼成本、执行周期长等不利后果,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损失。其一是会对购房户带来恐慌心理,导致本应能顺利交接的楼盘,产生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后果;其二是该企业在互助县有多个建设项目,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鉴于被执行人系民营企业,为了不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遂未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基于被执行人借款时有抵押,且预售房在短时间内不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事实,承办法官同意被执行人将网签客户明细及内部认购协议书复印件交至法院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待网签合同的23户房款到账后立即履行案款。在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情况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我院在执行这一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既保证了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又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