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平安法庭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8年9月,原告海东市某装潢公司将被告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原告公司财产三轮电动车一辆。被告彭某称因与原告公司员工之间有债务关系,故该员工将案涉车辆抵押给了彭某,债务清偿后再予返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东市某装潢公司仅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内部财产登记清单及案涉车辆照片一组,并未提交原告公司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只有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才能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2)承担返还所有物义务的人必须是所有物的现实占有人;(3)只有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不法性时,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海东市某装潢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海东市某装潢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欣然接受,并表示通过此次诉讼学到了我国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今后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