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买卖合同引纠纷 双方签订需谨慎
作者:苏芳 白银花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11-02 11:48: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格式合同中对违约金有多个约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商砼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位于平安区的相关工程供应混凝土,并对违约金进行了多个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欠付原告货款2947130元。原告遂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合同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多个违约金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多个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应当以应付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较为合理。故本案违约金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给付货款的方式及期限、被告支付货款的实际情况,以应付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按月计算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依法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