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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作者:苏芳 白银花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11-02 11:46: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责任认定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驾驶出租车行至海东供电局东侧时,将横穿道路的行人原告高某撞伤,高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肇事车辆将高某送往医院后报案,因事故无现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作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决定,于是高某将被告李某、出租车行、保险公司等人起诉至平安区人民法院平安法庭。

  法官审理认为,李某驾驶车辆将行人高某撞伤后,又驾驶肇事车辆将高某送往医院,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横穿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应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判决。

  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开车的朋友们也要全神贯注,注意四周,切勿大意!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