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被告薛某某于2017年7月6日驾驶小型客车沿工业园区空巷路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关村东路交叉口时,由于超速行驶且不按交通信号等规定通行,其车辆左侧与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薛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后经海东市平安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不负责任”。此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理车辆共花费23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互助支公司作为客车的承保单位,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而薛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理应按照认定书所划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6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平安保险公司互助支公司在其赔偿范围内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也有理有据,而被告薛某某正在缓刑考验期内,此时在事故中给他留下的阴影还未退去,加之之前赔偿死者已花去家里所有积蓄,还有许多借款,生活十分拮据,无力赔偿,对原告、甚至对法院都有极大的抵触情绪,不愿意赔付,对今后的生活也失去了信心。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多次和薛某某谈心,进行了心理疏导,希望他能重新振作起来,早日从阴影中走出来。法官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对被告薛某某释明法律。最后,薛某某终于重拾信心,愿意接受调解,原告李某也非常体谅薛某某的处境,最后作出了很大的让步,与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薛某某赔偿其车辆修理费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该案通过法官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圆满的化解了纠纷,收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