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刘某某要求民和县某镇人民政府撤销给第三人王某某颁发的结婚证一案。
2016年7月12日民和县某镇人民政府给第三人王某某颁发了原告刘某某与其的结婚证,原告刘某某认为《退还礼钱》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女方落款部位署名字迹处的红色押名指印不是她本人所留,为此将民和县某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结婚证。我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及原告刘某某均向法庭提出指纹鉴定申请,经我院准许,先于2017年5月25日移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该鉴定中心痕迹鉴定团队讨论,以鉴定检材“捺印指印为残缺指纹,不具备出具鉴定的条件,退回委托。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再次向我院提出指纹鉴定,原告及第三人均同意鉴定。因被告满坪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安装音频和视频等设备,受条件限制,不能还原当时登记时的真实情况,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我院准许后,移送青海省高级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为:《退还礼钱》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声明人落款部位“刘莫某”署名字迹处的红色押名指印是刘某某右手食指所留。据此,能够证实原告当时是和第三人共同去了婚姻登记机关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法院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刘某某在科学面前,最终低下了头,对鉴定结果不持异议,遂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近年来,我院不仅通过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对个别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借助司法鉴定的方式使得案件事实更加客观和清晰明了,对案件的认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同时对化解纠纷也起到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