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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救助 彰显司法关怀
作者:邱松青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08-15 17:09:03 打印 字号: | |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当事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是我院一直致力推行的一项便民措施,该项措施的开展不仅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凸显了我院对当事人的司法关怀。

  近日,我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海东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件中,原告彭某曾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受伤,伤残等级被评为九级,鉴于原告为残疾人且无固定的生活来源,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在立案阶段,原告彭某提交了书面的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以及退伍军人残疾证等证明材料,经审查,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我院依法及时给予了免交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对当事人及时开展司法救助是我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为司法道路上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