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秩序,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管理职能,确保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履行协调处置、指挥调度、督办管理等职责。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完成以下工作:
(-) 实现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动态管理;
(三) 执行事项委托管理;
(四) 执行案件电话查询、涉执信访等;
(五) 信访督办及网络舆情督办;
(六) 远程执行指挥、会商;
(七) 网络司法拍卖监管;
(八) 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报备;
(九) 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
(十) 收集、上报执行工作信息;
(十一) 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
(十二) 执行实施绩效考核;
(十三) 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每天定时登录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签到,应当及时接收、办理上级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督办事项,并在督办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回复上级法院。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推送的监管信息,督促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系统或其他方式核查办理有关督办事项。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会商、通知公告等功能系统,加强协调、指挥职能作用发挥。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要及时搜集执行中涉及执行办案的财产查控、失信惩戒、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委托、网络拍卖、执行公开、执行舆情、执行信访等系统操作应用问题,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请求功能向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反馈。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设立专门办公场所,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配备适应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运行的装备,做好软硬件设施运维保障。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职能由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承担,由执行指挥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