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强制性,增强执行威慑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本院成立法警应急分队派驻执行局协助执行工作。现根据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就规范驻局司法警察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原则性规定
第一条 坚持法警大队职能工作优先的原则,在推进法警大队规范化建设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驻局警力配置和临时用警。
第二条 驻局法警应急分队的警员相对固定,负责执行工作中的警务保障、强制执行、文书送达、集约化查控等协助工作。
第三条 法警大队负责驻局法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党风廉政教育,执行局负责驻局法警工作的统一调配、管理、使用以及执行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业绩考评。
第四条 强制执行行动需集中使用法警时,办案组首先使用本局法警;本局警力不足时,法警大队负责协调应急分队警力保障执行;遇重大执行行动派驻警力不足时报法警啊队统筹安排,特别重大执行行动,需要联动配合,调动使用其他警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和执行指挥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急分队法警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遇有重大执行行动或者大案要案开庭不能按计划开展原定协助工作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办案组,以便调整工作安排。
第二章 参与强制执行
第六条 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开启、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依法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在执行行动中,维护执行现场秩序,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案件当事人、人民群众和执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看护执行现场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造成人为损失,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各种装备的安全。
第八条 当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九条 当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制止被执行人的暴力行为,保护执行人员的安全,并加强自身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十条 当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
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第三章 开展集约化查控
第十一条 配置于执行局的法警,在执行人员的指令下,开展被执行人财产(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信息)的集约化查控。
第十二条 集约化查控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外出查控应相对固定时间、线路,并及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送查控的结果,反馈查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配合执行人员适时告知案件当事人查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配合办理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要求使用单兵执法仪和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协助执行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和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执行法官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等准确无误的送至被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向其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拒绝签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十七条 按照办案组组长的安排,配合执行人员外出办理相关执行事项。
第十八条 工作中,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和其他案件材料,防止毁损和丢失。
第十九条 协助办案人员办理文书校核、文书公开卷宗整理、记录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其他依法应当履职的事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期间,驻局法警除不宜或不需着装外一律按照规定着装。
第二十二条 法警啊队对驻局法警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时由执行局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及考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应急分队的法警的调派、管理、使用等未尽事项
由政工科、执行局、法警大队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