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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法官释法止纠纷
作者:苏芳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04-02 17:5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平安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祝某主张,2015年5月被告祁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借款期间的银行利息。被告祁某辩解,原、被告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后,在被告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通过他人给被告借款130000元,后被告应原告要求已向他人偿还借款130000元,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证据规则规定,原告(出借人)就某年某月某日向被告(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借条提出主张,只是当庭陈述其主张的借款分两次,即以现金借款130000元和银行转款的方式给付了被告,但未向法庭提供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且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所持借条是在向被告给付借款之前被告出具的。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祝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重视借款中借条的证据效力,切莫大意。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