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外出交通需谨慎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沈伟军 周慧洁  发布时间:2018-04-02 17:51: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平安法庭审结一起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海东某有限公司(大美一点通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7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海东市平安区海东饭店门口路段一侧,因道路封闭便改道骑行,在便道入口处与送外卖途中的被告何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为抢救原告李某而未保护事故现场。原告李某受伤后,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次事故经平安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何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何某系被告海东某有限公司(大美一点通主体)员工。我院受理后,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何某系被告海东某有限公司(大美一点通主体)员工,该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海东某有限公司(大美一点通主体)认为公司与员工之间已口头协议对该类事故不承担责任。通过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明理释法,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真情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