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我院审结了三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名原告劳务费。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郑某某、闫某某到被告胡某某承包的平安区海峰小区从事房屋装潢工作,完工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郑某某、闫某某在追讨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我院。
办案法官接案后,多次给被告胡某某打电话,但被告一直不接电话,经电话联系被告的妻子,将相关法律文书予以送达,后来办案法官到被告住所地找到了被告胡某某,向他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时正值春节临近,被告经济上也不宽裕,约定春节过后开庭。春节过后,被告胡某某还是推脱,称只能到8、9月份才能支付劳务费及货款。办案法官考虑到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居住在外省,来回路程不方便,经过开庭,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名原告劳务费及货款。
近年来,我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职能,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赖账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