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平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同日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原告以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但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原安置合同履行内容进行了根本性、实质性的变更,以产权置换的履行方式改变为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式,且双方并未重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亦已依照补充协议全面履行了合同内容。
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