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庭调解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韩某与被告范某系朋友关系,韩某在西宁经营烟酒专卖。被告范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范某一直在原告韩某处以赊欠的方式购买烟酒等货物用于家庭生活和工作需要。原告韩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韩某只能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马某才向原告韩某出具了借条,但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奈,原告韩某随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按程序给被告送达时,被告所留地址查无此人,后通过该小区物业查实时,发现该案被告与实际业主姓名不一致,于是就通知被告马某进行了核实。原来,因被告范某不在家,被告马某在给原告韩某出具欠条时并未签其真实姓名,法官了解此情况后,及时给被告讲解法律,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被告马某称其愿意偿还欠款,但其丈夫范某不在家,自己一个人带两个孩子确实无力一次偿还2万多的欠款。办案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讲解,原告韩某也考虑二被告现在的实际情况,稍作让步,而被告马某也找家人及朋友想办法筹钱,最后双方以16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调处是我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通过诉讼与调解的有效对接,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做到了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