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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路上的辛酸
作者:苏芳 辛玲  发布时间:2017-09-12 15:10:23 打印 字号: | |
  一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往往被层层发包,海东市平安区的杨某从田某手中承包了抹灰等活之后,待工程交付时,高额的劳务费用难以要回,杨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互相扯皮推诿的青海省某有限公司、孙某、田某告上了法庭。

  2012年8月,田某与青海省某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孙某签订了砼浇筑、砌体、抹灰施工合同。2013年5月14日,田某将小区1号楼高层抹灰劳务分包给了杨某。至2014年年底抹灰工程完工,支付杨某部分工程劳务费920160元,剩余劳务费291940元由田某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结算单一份。但是杨某向田某多次索要剩余劳务费291940元时,田某以青海省某有限公司、孙某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2013年5月14日,杨某与田某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履行协议后,于2016年5月18日田某出具结算单,载明尚欠杨某劳务工资291940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某是与田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并非与青海某有限公司、孙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故田某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田某给付杨某劳务工资291940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孙某和青海省某有限公司给付杨某劳务工资291940元。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将抹灰工程分包给杨某,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且对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