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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
作者:胡军 辛玲  发布时间:2017-08-19 15:12: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结了一起由区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告人牛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28日,我院对被告人牛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安区平安镇乐都路硅铁厂家属院5单元602室住房一套归牛某所有,牛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7000元。判决生效后,牛某拒绝向李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3月20日,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同年12月8日,牛某将房屋以1560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仍未履行对李某的给付义务,并将卖房所得款挪作他用。后被告人牛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次被司法拘留,但仍拒不履行。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牛某在其所持有并使用的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上先后累计存入款项13笔,累计金额为108200元,且该银行卡卡内现存金额为204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无视法律的权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且其为规避执行,长期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进行消费,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负刑事责任。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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