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三合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5年3月,被告魏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微型长安面包车出卖给马某。2015年6月4日,马某又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款卖给原告陈某,并且双方间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马某向陈某转让车辆,陈某向马某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陈某,陈某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的权利。但是协议签订后,陈某如约向马某支付了购车款,双方间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5年11月26日,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该争议车辆报废后应得车辆报废补助款8000元。因该争议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辆在车管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魏某,故魏某领取了该笔补助款。原告陈某认为该车辆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卖给自己是既成事实,补助款应由陈某享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领取的车辆报废补助款。
因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案件当事人众多,本院在受理该案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马某进行了调解,对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做以释明,主审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经过耐心说服教育,被告魏某当庭将自己领取的8000元车辆报废补助款返还给原告陈某,本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