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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引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化解
作者:胡亚红  发布时间:2017-06-05 17:06:03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我院沙沟法庭庭前化解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2月1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赵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比亚迪小轿车出售给原告。随后,原告李某给被告赵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车款后,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给原告交付车辆。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车款,并承担未给原告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由于被告将该车款挪作他用,无能力返还车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返还车款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我院沙沟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鉴于被告赵某不能交付车辆及返还车款的客观原因和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给被告一定时间的筹款期限。经过法官坚持不懈的积极协调,以案释法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被告提供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下,由被告当即给付原告部分车款,剩余车款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