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被告三人曾一起合伙经营音乐火吧,并共同与原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音乐火吧的装修工程,但工程完工后尚有装修款7万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装修款。
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理念不同,签订了解除合伙关系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解除合伙关系前所有债务由其中一被告负担,故另外两个被告认为自己不应当给付拖欠的装修款。因该解除合伙关系协议系三被告之间达成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故本案开庭审理后本庭当庭宣判,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装修款7万元。
判决后,办案法官向其余二被告做了详细的解释工作,告知其在履行了给付义务后,可以根据解除合伙关系协议的约定向另一被告追偿,故该二被告并未上诉,且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较好、较快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