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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滥伐林木 男子获刑拘役五月
作者:郭建兰  发布时间:2017-04-17 10:49: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经许可滥伐林木的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林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村民祁某等三家退耕还林地内的苗木(有权属争议)移出,并移植在其租用的耕地中。经鉴定:被移出的树种为云杉苗,共1994株,均为胸径小于5CM的幼树。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海东市平安区森林公安局三合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退耕还林项目实施区域内有权属争议的云杉幼树苗进行采挖移植,共计1994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赵某是响应党和国家“关于封山育林、治理荒山荒坡”的政策回到家乡,从事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坡的事业,辛勤打拼,全身心投入,付出了很多。为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对于一个农民来说,是很不容易的。但被告人赵某未经批准采挖苗木构成了犯罪,为追求生态效益而触犯了法律。被告人赵某之所以没有办理批准手续采挖林木,一是对法律不了解,二是认为自己栽的苗木可以自由采挖,不需要办理手续,错误的认识导致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