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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伪造公司印章被判刑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7-03-29 15:33: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2012年被告人张某私自刻制“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后,于同年8月16日与房地产开发商丁某经协商达成项目转让协议,张某将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海东市平安区(原平安县)平安镇南村的馨平彩虹小镇土地开发项目转让给丁某实施,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丁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项目转让费200万元。张某在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转让协议书中使用了其私自刻制的“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刻制的“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印章与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坦白交代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全部退付被害人项目转让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伪造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签定合同,其行为损害了公司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