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当事人将一面“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给了我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
今年3月份,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青海聚光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俊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合格,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不合格产品的货款。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求应否予以支持?通过审理证实,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及订购单,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双方第一次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收到货物后的30天内若发现质量问题,将相关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被告。被告确认有质量问题后,则双方协商在约定时间内重新换货,原告逾期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质量合格;货物到达原告处5日内,原告必须对货物品名、数量、规格、损坏、残缺等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在第二次签订的《订购单》中也约定:原告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或其它不合规定,可以随时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原告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但原告在收到被告交付的货物后,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且金额向被告支付了所有货款。据此,我院认为,原告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且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被告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行为应视为被告提交的货物是符合合同产品质量约定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面对依法公正的判决结果,被告平安俊博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派代表为主审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感谢法官公正司法、为民司法。
该案的审理生动展现了人民法官“忠诚、公正、为民”的理念,更是我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