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首例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方式的财产保全申请,这为申请人保全担保开辟了新途径。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是一家外地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申请诉前保全,但因企业在外地,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不在本地,故保全担保较为困难。由于该企业之前在海东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向我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承诺在申请人申请冻结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及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这种担保方式实现了法院诉讼活动与保险公司新业务的接轨。此前,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担保方式比较单一,且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审查较为严格、费率高,保全申请人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合格担保物放弃财产保全,导致生效判决执行难。现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允许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有效降低了保全申请人诉讼成本。对法院而言,因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减轻了法院在担保财产审核中出现的错误风险,有效提升了诉讼财产保全效率,有利于生效判决的快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