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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区法院快速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作者:高素琴  发布时间:2016-08-31 10:12: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平安法庭妥善调解处理了一起2周岁儿童掉入窨井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本案顺利结案,使诉争半年之久的矛盾得到化解,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

  2016年2月6日上午十时左右,法定代理人马某甲之子原告马某乙(2014年1月24日生)在古驿大道杨家路口斜对面(古驿大道北侧)玩耍时不慎掉入未盖好的通信光缆窨井中,原告马某乙受伤后被送至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并住院17天,花去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共计13461.36元。后经青海昆仑司法司鉴中心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某乙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海东市平安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系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系该窨井的所有人。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平安县古驿大道扩建及整治工程,此事故发生地点在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施工工程范围之内,事故发生时间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施工工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在施工现场窨井周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的防范措施。此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向几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但上述被告相互推诿,不予处理,无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辞辛劳多次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并适时以案释法,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互让、互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07.18元;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成谦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8285.80元,并当庭给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