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无故离家出走二十年,丈夫以对方未尽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我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俞某与被告车某离婚。
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同居。1990年生育长女,1992年生育次女。1991年在海西州德令哈戈壁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5年原告到海西州德令哈去挖金子,被告在青海棉纺织厂打工,在打工期间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毫无音讯,原告独自一人将两个孩子拉扯成人。原、被告分居近二十年,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毫无意义,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1995年起,被告车某离家外出,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多年未互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