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崔某是一位90后女孩,因贩卖运输毒品2.8246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去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崔某应马某要求,在平安区某宾馆内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毒品;几日后,被告人崔某应马某需要冰毒的要求,乘坐一辆奥迪轿车由西宁市到海东市平安区某宾馆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崔某所乘坐车内查获白色晶体块状物一小袋。经鉴定:从被告人崔某所携带的白色晶体块状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8246克。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崔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