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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他人多看一眼 寻衅滋事被判一年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12-04 16:0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只因他人多看一眼,便出手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周某、朱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各一年。

  2014年11月凌晨,被告人周某、朱某酒后到平安区平安镇某宾馆登记住宿,在办理入住手续期间,周某因该宾馆值班人员赵某看了其一眼,便对赵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见状也对赵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赵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朱某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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