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以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底至6月28日,被告人宁某某在平安县石灰窑乡红崖村教学点任教期间,以修改作业为由,将该教学点就读的在校二年级小学生朋某、祁某分别叫至办公室,采用隔裤手捏、摸阴部的手段,从裤外捏朋某的阴部,将手伸进祁某裤内摸其阴部,对被害人多次进行猥亵,造成被害人朋某、祁某外阴部红肿、发炎,并在医院检查治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寻求精神刺激,在任教期间以批改作业为由,先后以捏、摸生殖器的方式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坦白犯罪事实,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