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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11-26 11:21: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平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2014年农历正月,家住湟中县田家寨镇田家寨村的蔡某与家住平安区平安镇东庄村的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经见面、订婚,于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蔡某家给刘某家送彩礼136000元及价值12774元的四金(金戒指2枚、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同年2月27日,刘某用此彩礼为蔡某家购买小轿车一辆及保险、导航仪等花费68225元,该车登记在原告蔡某名下,一直由蔡某占有使用。同年农历2月2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10月,蔡、刘两家就退婚及返还彩礼一事经协商未达成协议,遂蔡某将刘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58770元及四金,并补偿结婚照花去的6999元和待客宴席花费25000元。 

   我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不能认定为有婚姻关系,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况且蔡某为娶妻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为要回彩礼,双方及其家人各不相让,矛盾一触即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办案法官决定就地开庭审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安排了开庭时间。庭审中, 刘某及其家人一直坚持说双方已经按农村的规矩举行了结婚仪式,为什么还要退还彩礼?法官耐心地解释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确定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准,你们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现在产生纠纷,按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部分彩礼款的……”。经过近两个多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和劝导,刘某及家人为办案法官的耐心和真诚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当庭表示,我们错了,愿意接受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刘某及其家人一次性返还原告蔡某彩礼款40575元及价值2000元的金戒指一枚,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而起的纠纷案得以调解解决。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