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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11-25 09:07: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2013年1月,22岁的女青年小贺与21岁的男青年小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13年3月23日按当地习俗办了了婚礼,由于当时小贺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4年3月2日生育一女儿。由于两人婚前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初感情尚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步恶化。2014年5月,两人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贺无奈暂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小伟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应尽的责任。小贺考虑孩子年龄还小,从小都是由自己亲自照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女儿由小贺抚养,要求小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婚姻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两人的非婚生女随小贺生活,由小伟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4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