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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荣获全市首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称号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10-22 16:50: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荣获全市首批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自2013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开展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行思想动员,认真研究部署,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贯彻落实。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案件,维护少数民族群众权益,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抓好行政审判,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行机制,破解执行难题;重视涉诉信访,落实司法为民;加大调解力度,增进民族团结;加强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加强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促进创建工作制度建设;健全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同时,我院以“法律七进”为依托,认真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讲授法制课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切实为他们排扰解难,为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