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庭前调解处理了一起诉讼标的额为4376172.66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下发后,我院审结的首例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2011年5月8日、2013年5月17日、7月16日、7月22日,原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镇江源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四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型材,并约定了铝型材价款、结算时间、供货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双方约定,按要求给被告供应了相应铝材。但被告收到货物后,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并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2014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自同年8月起至12月30日前支付拖欠原告的全部货款。但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15年5月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128492.66元未给付原告。故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128492.66元,并承担违约金247680元,共计4376172.66元。本案经庭前调解,被告江苏省镇江源龙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欠款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