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租来的轿车作抵押,向他人借钱,事发就逃之夭夭。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用租赁汽车抵押他人骗钱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胡某将其租赁的某汽车租赁公司的青AK××××号“福克斯”车谎称为自己的车辆,让其朋友介绍认识平安县的贾某、马某,用该汽车作抵押向贾某、马某借款六万元后消失。案发后,汽车追回退还汽车租赁公司。被骗取的六万元赃款被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