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聊天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申请微信号码并用其同学张某的照片设置微信头像,先后与被害人毛某、马某成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以“李潇潇”的名义向毛某、马某发送其同学张某的生活照,并刻意用女性化声音与二人通话,之后在网上分别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在取得二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以“家中有事”、“缺零花钱”、“买手机”、“看病”等理由通过被害人汇款、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毛某人民币21600元,骗取马某人民币11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全额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