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欠款无果、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和鲁某各拘役五个月。
2013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鲁某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平安县小峡镇某建筑工地生活区,以索要被害人杨某欠罗某父亲的欠款为由,将杨某强行带至平安县城某酒店附近马路边,并以让杨某返还欠款为由让其在车上书写了一张70000元的借条。之后,二被告人驾车将杨某带至西宁市某宾馆房内,并逼迫杨某打电话让其家人把钱打到罗某提供的银行卡里。因杨某查询银行卡余额时密码输入错误,二被告人将杨某带至西宁市某河边,强行让杨某把脚浸泡在冰冷的河水中,并让杨某继续给家人打电话要钱。后又将杨某带到西宁市另一宾馆,强迫杨某给家人打电话要钱。第二天下午,二被告人在该宾馆房间内被侦查人员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鲁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大小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二人自愿认罪、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