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酒后闹事伤人 获刑一年四月
作者:辛玲  发布时间:2015-04-03 11:05:25 打印 字号: | |
  和朋友们喝酒聊天本是一件快事,但酒后闹事伤人,则得不偿失。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闹事伤人的案件,被告人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冶某在平安县某茶园内喝酒,期间被告人冶某从茶园后门出去上厕所,后无故踹隔壁商铺后门,被害人张某打开门后被告人冶某无故殴打店内的张某夫妇,致使张某的妻子范某全身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商店门锁毁损。经鉴定,范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审理中,被害人与被告人自愿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冶某赔付经济损失计6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冶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