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一日内协调解决了三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平安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申请的对飞龙电器、芙蓉茶艺、莱茵阳光地板三家店铺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我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做协调工作,使得这三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较短的时间里得以圆满执结。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费是每个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但莱茵阳光地板、飞龙电器、芙蓉茶艺三家店铺负责人认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费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平安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为收取此项费用,多次到其铺面要求履行缴纳义务,但其负责人置之不理。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审查期间,起初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与行政机关对立情绪极大。承办法官通过对这三起案件的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县住房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随即对三家店铺负责人进行了前期的走访。走访后得知,上述三家店铺的负责人对规定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费的范围理解有误,知道他们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法官便不厌其烦的上门向被执行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耐心的解释每个条文,使被执行人正确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条文,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主动履行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费的义务,并表示今后会按时缴纳。
我院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遵循“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理念,注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工作,不仅节省了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