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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遭遇事故停运受损要赔偿
作者:胡亚宏  发布时间:2014-05-19 09:46: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停运受损的案件,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受损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得到了全额赔偿。

   2014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张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平安县向西宁方向行驶,当行至平安镇化隆路口时,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受损车辆32天的停运损失为6000余元。经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包括其他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问题,即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重大损失 ”。本案原告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后,数额确定,证据确实充分,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故判令张某某赔偿周某某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余元。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