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由于银行冻结账户不及时,导致储蓄存款被盗,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件,判决银行承担近70%的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16日,韩某某在海东市的一家银行大厅内排队等待取款,等到自动取款机前准备拿卡取款时,发现其借记卡不慎丢失了,韩某某随即向银行进行了挂失申请。但几分钟后,其借记卡密码被人修改,并从卡内取走现金1万元。韩某某立即让柜员查询其账户情况,并冻结了他的银行卡账户,但为时已晚。韩某某丢失的借记卡内的2万元存款又被别人转走。当天韩某某补办了书面挂失手续。此后,韩某某多次找银行索赔均无果。韩某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某在柜员机持卡取款,对周围的人和环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致银行卡丢失、密码被改。这与其1万元存款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应当承担这部分的全部损失。韩某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卡内存款被盗后,正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此时银行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但银行操作时间过长,致使其卡内的存款又被转账两万元,银行应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