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肇事司机积极赔偿 遇难家属给予谅解
作者:张松花  发布时间:2014-04-01 14:52:30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因制动失效向后溜滑,致一人死亡,肇事司机积极赔偿,获遇难家属谅解。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24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青B19259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109线1923KM+710M处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占某驾驶的青B19106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碰撞后青B19259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因制动失效向后溜滑(李某某已夹在车内无法操作车辆),溜滑过程中又与后面同方向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青BD177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挂,相挂后青B19259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继续向东溜滑,车辆溜滑至平安县十一街与国道109线交叉路口东口路南人行道上碰挂停在人行道上的青BE8979号“力帆”牌小型轿车及路灯、垃圾箱、树木等,路灯杆被撞倒后砸伤行人任某某,造成被害人任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法)鉴(刑)字(2013)0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任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平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13)第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占某、任某某等均不负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1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