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因一起交通肇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4月15日17时许,在临平公路石沟沿村至白家村地段,马文某的货车与李某某的双排车发生交通事故,马文某车上的乘员马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害人周某某闻讯后上前劝拉被告人马某某时,马某某用拳头打伤周某某右眼部。案发后周某某被送往西宁康乐医院诊治。后又转到西宁中古友好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共计8510.03元。2012年3月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共给付周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540.41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有义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有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