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示
身为城镇居民的包某某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人签订了《庄廓、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他人买卖庄廓预付款4000元。近日,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当庭判决返还其已支付的4000元庄廓预付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起缘由
2010年9月,包某某与殷某某签订了《庄廓、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殷某某将位于乡下的一院庄廓及院内的所有房屋以158000元的价格卖给包某某,并由包某某支付给殷某某房屋预付款4000元。后由于种种原因,包某某不想买殷某某的庄廓及房屋,便要求殷某某返还其给付的4000元预付房款,遭殷某某拒绝。包某某遂将殷某某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
法庭上,包某某诉称,2010年9月,经双方协商,殷某某将位于乡下的一院庄廓及房屋以158000元的价格卖给包某某,殷某某当时索要了4000元的买卖庄廓预付款,并说好由殷某某负责给包某某贷款,等贷款到位后再付余款。但时至今日,殷某某一直没有协助包某某贷款,而且又说158000元只是房款,土地仍由殷某某使用。同时,殷某某不但没有该房屋的合法手续,而且该房屋殷某某是用贷款修建的,至今贷款尚未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包某某要求殷某某退还其已支付的4000元预付款。
殷某某辩称,其与包某某协商后将其乡下的住房和院子以158000元转让给包某某,并且当时包某某给付其4000元预付款是事实。但其后,殷某某又以160000元的价格将他人的住房兼门市部买了下来,为了铺面正常营业,其又填土,又修库房、大门等,先后共花费8000元,现在包某某不但不买房子了,还要求其返还4000元预付款,该行为给殷某某及他人造成了巨大的经常损失,为此,对包某某已支付的4000元预付款不予返还。
法槌落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之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包某某系城镇居民,根据上述规定,包某某与殷某某之间买卖庄廓及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的政策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确认该《庄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由殷某某返还包某某已给付的买卖庄廓、房屋预付款4000元。